执行收费标准指南

来源:   发布时间: 2014年07月01日

  一、申请执行费交纳标准

 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、裁定书、调解书、支付令,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,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,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、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,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
  1.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,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。

  2.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,每件交纳50元;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照1.5%交纳;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纳;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;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1%交纳。

  二、执行收费根据

  执行收费的根据是国务院于2006年12月5日通过的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,该办法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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